1、安裝作業前應平整場地、清除易燃物,(必要時還應灑水),檢查炮筒內是否有異物。
2、 禮花彈炮筒固定架可采用建筑腳手架,也可采用木料,應采取雙層固定架或將炮筒長度1/3埋入地下固定,確保燃放時不倒筒。
3、禮花彈炮筒底(或組合煙花底)與地面應平實接觸,所接觸的地面應軟硬一致;若需構成角度時,筒底的空隙應用砂土塞實,且炮筒偏斜角度不應大于450,發射炮筒口不得朝向觀 眾區,規格≥8號禮花彈不得打角度。
4.、炮筒的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:
4.1 不同時升空和直徑≥7號的禮花彈不得捆扎固定在一起;
4.2 同時升空的禮花彈捆扎固定在一起時應單個排列,且規格≤4號的不超過25發;規格>5號≤6號的不超過5發;
4.3 規格≥8號以上的禮花彈不論是否整體升空,均應在固定架內再單個輔以繩索或鉛絲等加固;
4.4 規格≥10號的禮花彈按照上述方法固定后,還應輔以砂袋單個固定;
4.5 同一固定架內的筒距或組距不少于30cm,10號以下筒距不少于單筒高度的1/3。
5、 禮花彈組與組通道間距不少于2m,組合煙花區間間距不應少于5m。8號以上禮花彈筒與筒之間不應少于5cm。
6、炮筒安裝完畢后裝填作業前,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應對炮位逐個進行檢查驗收,內容包括:炮筒和架子的穩定性、角度,組合炮筒的筒間距等是否合理。
7、 裝填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工作區范圍。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設置物防。嚴禁煙火、非燃放工作人員不得進入。
8、裝填作業應由專人負責,嚴格按照設計編組要求,將禮花彈裝填入相應規格的炮筒中,嚴防大彈小筒,裝填時應將禮花彈在不同方位提升,檢查有無卡筒或彈筒間隙過大(過小)及筒底是否有異物現象,嚴格防止倒裝。禮花彈不得直接提引火線。
9、一筒一彈,不準一筒多彈;除經批準進行專業表演外,不得重復填彈。
10、炮筒進水、禮花彈發射包明顯感覺受潮或被雨淋濕不得填彈。
11、所有產品安裝前不得安裝電點火頭。
12、引火線聯接必須牢固,點火頭處應套保護套;炮筒口外的引火線應采用防水引火線。炮筒口和引線應采用錫鉑紙之類防雨、防火到措施。
13、填彈布線結束后應對點火系統測試,禁止一切人員進入陣地,以防止損壞已布線路,造成短路或在檢查中發生危險。
14、 點火應采用電點火器方式遠距離點火。燃放數量少于500發時,可以采用手工點火。手工點火的引火線時間不得少于10秒,操作人員的任何部位不得高于發射筒口,點燃后應迅速離開,防止因出現炸筒或低空爆炸而致傷。
15、燃放現場除電點火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應急人員 外,其他人員均應撤離安全區。
16、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,應停止燃放,待妥善處理經現場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:
17、現場風向突然改變,嚴重影響觀賞;
17.1.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燃放區內設施和公眾安全;
17.2.大雨、大霧、大雷,以及其它妨礙燃放正常進行的情況;
17.3發生膛炸、低炸等致使缺陷三次或造成人員傷亡等意外情況。
18、燃放作業結束后,電點火器操作人員要及時關閉電點火器,切斷電源,30分鐘后方可進行現場檢查清場。
19、清聲場時應指定專人看守燃放現場,無關人員不得不得接近。
20、檢查放倒炮筒時,將筒口朝向無人方向,倒出筒內殘物。
21、發現盲炮或其他未引燃的煙花爆竹時,不得進行第二次點火,必須由燃放技術負責人處理。
2、 禮花彈炮筒固定架可采用建筑腳手架,也可采用木料,應采取雙層固定架或將炮筒長度1/3埋入地下固定,確保燃放時不倒筒。
3、禮花彈炮筒底(或組合煙花底)與地面應平實接觸,所接觸的地面應軟硬一致;若需構成角度時,筒底的空隙應用砂土塞實,且炮筒偏斜角度不應大于450,發射炮筒口不得朝向觀 眾區,規格≥8號禮花彈不得打角度。
4.、炮筒的固定應符合以下規定:
4.1 不同時升空和直徑≥7號的禮花彈不得捆扎固定在一起;
4.2 同時升空的禮花彈捆扎固定在一起時應單個排列,且規格≤4號的不超過25發;規格>5號≤6號的不超過5發;
4.3 規格≥8號以上的禮花彈不論是否整體升空,均應在固定架內再單個輔以繩索或鉛絲等加固;
4.4 規格≥10號的禮花彈按照上述方法固定后,還應輔以砂袋單個固定;
4.5 同一固定架內的筒距或組距不少于30cm,10號以下筒距不少于單筒高度的1/3。
5、 禮花彈組與組通道間距不少于2m,組合煙花區間間距不應少于5m。8號以上禮花彈筒與筒之間不應少于5cm。
6、炮筒安裝完畢后裝填作業前,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應對炮位逐個進行檢查驗收,內容包括:炮筒和架子的穩定性、角度,組合炮筒的筒間距等是否合理。
7、 裝填作業現場應設置明顯的工作區范圍。在鄰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設置物防。嚴禁煙火、非燃放工作人員不得進入。
8、裝填作業應由專人負責,嚴格按照設計編組要求,將禮花彈裝填入相應規格的炮筒中,嚴防大彈小筒,裝填時應將禮花彈在不同方位提升,檢查有無卡筒或彈筒間隙過大(過小)及筒底是否有異物現象,嚴格防止倒裝。禮花彈不得直接提引火線。
9、一筒一彈,不準一筒多彈;除經批準進行專業表演外,不得重復填彈。
10、炮筒進水、禮花彈發射包明顯感覺受潮或被雨淋濕不得填彈。
11、所有產品安裝前不得安裝電點火頭。
12、引火線聯接必須牢固,點火頭處應套保護套;炮筒口外的引火線應采用防水引火線。炮筒口和引線應采用錫鉑紙之類防雨、防火到措施。
13、填彈布線結束后應對點火系統測試,禁止一切人員進入陣地,以防止損壞已布線路,造成短路或在檢查中發生危險。
14、 點火應采用電點火器方式遠距離點火。燃放數量少于500發時,可以采用手工點火。手工點火的引火線時間不得少于10秒,操作人員的任何部位不得高于發射筒口,點燃后應迅速離開,防止因出現炸筒或低空爆炸而致傷。
15、燃放現場除電點火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應急人員 外,其他人員均應撤離安全區。
16、實施燃放作業時遇有下列情況,應停止燃放,待妥善處理經現場負責人批準后方可繼續進行:
17、現場風向突然改變,嚴重影響觀賞;
17.1.風力超過6級或可能危及燃放區內設施和公眾安全;
17.2.大雨、大霧、大雷,以及其它妨礙燃放正常進行的情況;
17.3發生膛炸、低炸等致使缺陷三次或造成人員傷亡等意外情況。
18、燃放作業結束后,電點火器操作人員要及時關閉電點火器,切斷電源,30分鐘后方可進行現場檢查清場。
19、清聲場時應指定專人看守燃放現場,無關人員不得不得接近。
20、檢查放倒炮筒時,將筒口朝向無人方向,倒出筒內殘物。
21、發現盲炮或其他未引燃的煙花爆竹時,不得進行第二次點火,必須由燃放技術負責人處理。